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我省7月1日正式实施股权出质登记

    6月16日,江苏省工商局出台《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苏工商注〔2008〕199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启动了我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7月1日起,相关申请人即可前往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去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实施机关。为认真落实《物权法》的有关精神,大力促进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丰富股权融资形式,我局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及时启动我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解决了我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燃眉之急。
    二、出台《办法》的目的和现实意义
    (一)在《物权法》出台前的法律制度下,股权出质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省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股权出质几乎停留在理论层面,实际数量相当有限,股权出质并未成为各类市场主体贷款融资的主要形式。原因在于:《物权法》出台前,按照《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设计,股权出质登记采用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方式,并辅之与公证手段。这种模式不但会产生公证费用等高昂的交易成本,而且还存在着一些不可避免的固有法律风险。首先,虽然《公司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但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与公司的人格难以真正分离,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仍对公司拥有绝对的实际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及于公司的经营方略拟定、利润分配、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自然也就及于股东名册等公司资料的制定和管理,这是一种“出质人实际控制出质登记薄”的形式,与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背道而驰。其次,这种模式既无公开、可供查询的登记记录,也没有相应的警示手段,缺乏公示公信力,除质权人、出质人及公司等相关当事人外,社会公众难以知晓股权设立质押的事实,无法对股权的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并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进而极易产生纠纷。比如,股东恶意转让出质股权,在受让人善意的情况下,是应该保护质权人的权利还是应该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再如,股权设立质押后被法院查封,是质权人的权利优先还是法院的司法查封行为优先。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有效的实际解决办法。
    (二)出台《办法》的现实意义。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出台,使《物权法》所确立的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在我省范围内将由法律层面向实际操作层面迈进,产生积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丰富融资形式,实现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发展。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出质不但有公示公信力作保障,目前还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其简便、易行将会促使大量市场主体通过这一方式融资。其次,有利于丰富股权的价值实现方式,促进投资兴业。在股权广泛用于出质融资之前,要实现股权价值,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二是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三是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前两种方式不但要预先支付成本,而且有诸多限制条件,并不以单个股东的意志为转移;第三种方式,股东完全处于被动状态,根本无法自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就好像被冻结了一样,容易变成“死钱”,从而导致股东丧失诸多投资、增值机会。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将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尤其是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较好的公司,股权将会充分流动、运转起来。对股东来说,可以充分实现股权价值,于公司而言,可以借此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价值,形成股东与公司双赢的局面。
    三、《办法》的总体框架及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共二十四条,分别对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申请人、申请出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登记机关的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办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一)股权出质登记的对象。
    包括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
    (二)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所需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登记管辖。
        1.申请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具体前往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可以是出质人和质权人,也可以是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2.登记管辖。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股权出质的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可前往相应的工商部门登记窗口进行咨询。
        3.所需材料。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是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是出质人持股证明;三是股权质押书面合同;四是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是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办理程序及时限。登记机关对受理的出质人、质权人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申请,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对受理的质权设立登记和质权人或者出质股权数额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对受理的上述申请认为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8-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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