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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根据华建敏国务委员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上的要求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拟于10月底前对市、县两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集中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市、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中办、国办27号文件、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提出的改进措施及有关情况。
1.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履行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包括主持讨论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难题、签署行政复议文书等的情况。
2. 各市、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全国和省政府会议精神的举措。是否把行政复议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健全,力量充实,经费充足,工作条件良好。是否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政府的要求,做到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人均办案量与同级法院行政庭人均办案量的比较。
3.今年以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4.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情况;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5.行政复议工作存在问题和面临困难。
二、检查步骤
1.10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和自查。按照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政府提交的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10月下旬,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各市政府进行检查,并抽查部分县级政府。检查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要求
1.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迅速作出具体部署,检查和自查工作要抓细抓实,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2.检查工作要注意三个结合:一是要同推广典型经验、推广示范点结合起来;二是要同解决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三是要同对市县政府行政复议状况集中调查摸底结合起来。各地要在检查工作中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认真研究。
3.检查可以采取听取市县政府领导专题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4.各市、县(市、区)政府提交的书面报告,重点要突出,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当具体准确。按照检查内容要求,须提供原始会议纪要、批复、签署的法律文书、讨论记录等的复印件。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结束后,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时间专题向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作出书面报告。
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