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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期间和文书的送达

行政复议的期间和文书的送达

 

    行政复议的期间和文书的送达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概念引申过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 《期间、送达》内容如下

第一节 期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 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八十三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一、行政复议的期间
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活动的期间,是为了使当事人在权益受侵害时,尽早主张自己的权利,便于及时查清真相;同时也为了加速案件的审理判决,并使判决能够及时执行,以尽快稳定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也同样是为了上述目的。

那么,什么是行政复议期间?

我们认为:行政复议期间是指行政复议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时间界限。这种为规范行政复议活动而设定的期限和日期,叫行政复议期间。它要求各种依法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在限定的期限和日期完成。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所以行政复议的期间同样包括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什么是法定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叫法定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该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这就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就规定了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申请书复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有关材料;第三十一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条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都是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法定期间”的对称。在行政复议法中,它是指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三项规定,对决定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违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决定中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里的“一定期限内”就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种行为的指定期间。

违反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即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不能完成规定的行为,行政复议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二)......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的法律后果,一是在法庭败诉,二是依然要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复议决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这就制订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让有关人员不再亵渎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就要生效,申请人就失去了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提交材料,就被视为没有证据或依据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可以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其工作人员就要受到行政处分。可见,期间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期间多一日或少一日,多一小时或少一小时,可能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和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法律对期间问题的计算也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时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的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例如,某企业在1999年3月1日接到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这60日如何起算呢?按照法律规定,时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日不计算在内,而从1999年3月2日起计算60天的时间,这一期间内,某企业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都是有效的,超过这一期间,再提行政复议申请,则已经无效了,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了。如果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正好赶上节假日,如双休日或其他法定公休日,则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在这一日期作日结束以前,提出复议申请,都应认为有效。这样规定是为了充分而合理地保证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时间。

在途期间,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行政复议机关不在同一个所在地,向行政复议机关送达书面复议申请、答复复议申请与提供材料、行政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时,旅途中所需的时间。由于路程远近、交通状况各不一样,所以在途期间是一种不固定的期间。法律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就需要将在途期间扣除,这对于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很有必要的,也使当事人不论路途过错近、交通是否便利,都能平等地享有同样的权利。否则,申请人可能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而延误了期间,无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在途期间怎样认定呢?一般来说,不是当事人自己的说法为准,而是以复议申请书、法定书等文件交邮的时间来判断。在期满前交邮的,虽然到达相对人手中时已经过期,但不算过期,就是因为要将在途时间扣除。所以是否在期间内,要看交邮时邮戳标明的收件时间。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此,行政复议活动也应参照执行。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过错成行政复议活动的法定行为,是由于遇到了不可抗拒的事由,即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耽误期限的,如地震、洪灾导致的交通中断等,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如当事人因突发急病住院等,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都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因为耽误期限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是客观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利不应被剥夺。但申请顺延的请求,应该及时行使,超过十日内,这一请求权也就消失了。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请求顺延期限的,理由是否正当,是否准许,自然只能由行政复议机关来决定了。

行政复议法还专门明确说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 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使行政复议活动对期间的认定有统一的规矩可遵循,避免互相矛盾冲突。


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送达应理解为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方式将行政复议文件送交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为。送达在行政复议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答辨的行为,也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交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行为。送达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将行政复议文件交给收件人,使他了解文书的内容,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参加复议活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承担法定义务;而且在于送达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就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并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就可能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法律拘束力。被申请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否则就要受到行政处分;申请人如果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见,行政复议文书是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了,是个事关重大的大问题,事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可忽略。所以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当然也要照此办理,万万马虎不得。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由于送达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一 般情况下,只要可能,就要把行政复议文书直接交到本人手中。依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府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下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行政复议文件的送达均可参照执行。

[发布时间:200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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