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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证明;
5、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7、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部门当面提出申请,并提供除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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